近幾年,隨著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的開展,各地出現多起在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涉嫌違法違規的案件。綜觀這些案件,涉案主體多為進行礦山修復治理的企業及負責人,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已成為一個刑事風險高發領域。
一、企業在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可能出現的刑事風險
(一)非法采礦刑事風險
從各地出現的此類案件來看,企業在礦山修復治理中最常觸犯的是“非法采礦罪”。實踐中,非法采礦通常表現為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擅自開采保護性礦種等幾種情形。
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從實踐來看,涉嫌非法采礦的企業,有的是以治理之名非法開采,有的則是因為政策不明晰、操作不規范而不慎涉刑。
(二)其他刑事風險
除非法采礦罪外,企業在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也可能觸犯其他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的罪,如:破壞性采礦罪、污染環境罪、盜伐林木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此外,如果企業在礦山治理項目中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之間存在利益輸送、權錢交易等行為,還可能涉嫌行賄類犯罪。
二、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可能觸發的刑事風險
(一)瀆職類刑事風險
對于監管部門的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而言,在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項目中,瀆職犯罪是最易觸發的刑事風險,典型罪名為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是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可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受賄罪刑事風險
除了瀆職責任,如監管部門、相關單位的領導干部與企業之間還存在利益輸送、權錢交易等行為,還可能涉嫌受賄罪。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三、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刑事風險多發的原因分析與反思
此類案件的發生,除了涉案企業及相關公職人員自身責任外,實際上也存在一些客觀方面的原因,體現了我國當前礦山生態修復的一些共性問題。無論是相關政府部門,還是礦山治理企業,或是司法機關,都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反思。
(一)從國家政策層面來說,開發式治理還缺乏可操作的實施細則
2016年7月1日,原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并指出,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大力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但是,該規定僅為指導意見,沒有具體實施細則,對具體如何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對企業利益和國家利益如何協調沒有明確規定。
(二)從地方政府執行層面來說,缺乏明確的行為準則
針對開發式治理,各地政府摸著石頭過河,但做法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均不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臺相關政策時也比較謹慎。對于企業在參與礦山治理項目中能否盈利、如何盈利等現實問題,地方政府往往也不置可否。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地方財政無法為治理項目提供足夠資金支持,企業為了確保治理效果與自身盈利,便暗自銷售剝離的礦石,從而引發非法采礦風險。
(三)從司法層面來說,司法機關易將礦山修復治理與普通非法采礦混淆
很多司法機關對于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缺乏清晰的認知,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往往將礦山修復治理中一些不規范行為等同于普通非法采礦,甚至混淆基本概念。如:認為未按最初設計施工就是非法采礦,而不考量變更設計的原因、目的及客觀必要性,更不考慮設計范圍外施工的采挖對象是否屬于礦法所規定的“礦”;認為超出設計范圍的施工量就是非法開采量,而不考慮工程量與采礦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等。
四、如何防范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對礦山治理企業刑事風險防范的建議
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對企業的打擊往往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因此,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尤為重要。在礦山生態修復中,建議企業做好以下幾點:
1. 做好前期盡調工作,充分了解待修復礦山的基本情況、治理范圍、治理工期、立項情況、資金來源、施工難度等,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制定應對預案。尤其是對于重要的、可能產生爭議的事項,務必以書面形式做好記錄。
2. 明確治理范圍。在開始礦山修復治理之前,務必要先拿到最終確定的設計方案、設計圖紙,明確治理的范圍邊界,再進場施工。如果需要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應及時完善變更設計手續,確保施工符合設計。
3. 明確治理項目內殘留礦體、有用資源綜合利用的處理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要提前與建設單位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4. 注意合同條款的擬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的制定,以及項目所涉及相關證據的收集和整理保存。對合同條款尤其是重點條款,一定要擬定準確,將各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清楚;對項目所涉及相關證據,要注意收集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5. 杜絕不規范操作,防止觸碰法律紅線。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合同約定施工,按照程序規則辦事,不搞違規操作,不存在僥幸心理,最大限度防范風險。
6. 聘請專業律師全程保駕護航。礦山生態修復治理中涉及諸多法律問題,企業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二)對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刑事風險防范建議
1. 在意識層面,監管人員要熟悉了解礦權監管及礦山修復治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增強守法意識,堅守執法底線,堅持廉潔自律。
2. 在制度層面,監管部門要明確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流程,使各項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強化內部監督制約,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3. 在操作層面,要明確監管人員具體職責分工,落實日常合規巡查,填補監管漏洞,加強執法力度,避免監管流于形式。
五、結語
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雖是一個利國利民的工程,但如果在修復治理中處置不當、監管不力,也會誘發諸多法律風險。因此,對于企業及監管部門而言,如何在做好礦山修復治理的同時,有效防范自身刑事風險,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而對于司法機關而言,如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精準區分刑事犯罪、行政違法與民事違約,合理確定企業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
(信息來源:中國礦業報社網,中林設計整理,轉載注明出處)